您所在的位置: 蓝山县律师黄中子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黄中子律师 黄中子,电话:18674659858,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蓝山县人,法学本科学历,男,汉族,1977年3月生,于2009年6月取得湖南衡阳师范学院法学本科学历。2009年9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0...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中子律师

手机号码:18674659858

执业证号:14311201110462250

执业律所: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蓝山县湘粤中路242号(明珠大酒店对面)

律师文集

离婚财产分配有哪些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决定离婚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这个步骤的。那么关于离婚财产分配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8674659858

湖南省蓝山县湘粤中路242号(明珠大酒店对面)

Copyright © 2018 www.jy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