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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子律师 黄中子,电话:18674659858,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蓝山县人,法学本科学历,男,汉族,1977年3月生,于2009年6月取得湖南衡阳师范学院法学本科学历。2009年9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0...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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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中子律师

手机号码:18674659858

执业证号:14311201110462250

执业律所: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蓝山县湘粤中路242号(明珠大酒店对面)

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直接民事诉讼的区别

一、定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时,在征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对被告人给于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因为对受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赔偿能力较差,外来流动人员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获实或者出狱后无法找到被告人无法执行的局面。对于嫌疑人来说,用身外之物的钱财来换取更大的自由,也不是坏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因被告人的不法侵害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我国法律采用刑事附带民事的方法,即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确定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充分节省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的诉讼,减少诉累。

二、区别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发生人身损害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家属可选择单独民事赔偿诉讼,亦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不同的诉讼方式对于您权益的实现有所不同。律师现就上述两种诉讼方式进行粗略地比较,具体如下:

1、诉讼费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法院按索赔的金额计收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

2、精神抚慰金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可主张精神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以5万元为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但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支付较高的精神抚慰金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减轻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肇事罪审理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与刑事案件审判是相互独立的程序,难以直接对被告人的量刑施加影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况是交通肇事案件中量刑情节之一。被告人为了达到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目的,通常会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也就说民事赔偿具体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告人判刑多少的筹码。

4、提起诉讼时间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后随时可提起,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诉讼时效。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

5、赔偿的履行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除交强险赔款122000元外,剩余赔偿取决于被告人赔偿能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被告人想减轻或从轻刑事处罚,一般会在刑事判决之前主动支付赔款。

因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多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而刑事被告人多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绝大多数需要放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要求刑事被告人主动履行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执行,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一般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由审判员直接移交执行员执行。当然,对于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分的,仍可按《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生效后,赃款、赃物应立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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